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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江山》

421章:天地为证
《白虎通义》就曾说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但从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制,始于西周,为其后的历代法律所继承。普遍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秦汉以前有媵的说法,“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齐国,同姓之卫鲁晋等,必以宗女媵之。贵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从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看到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九律》中也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到唐代后,社会风气也开放些,平妻现象而也平常了些,但法律还是多有禁止。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虽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嫡之风尤盛,当然唐朝女性对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国各朝代中也是相当高的。《旧唐书·王毛仲传》:“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安禄山事迹卷》:“(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合璧事类》:“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发生纠纷闹到官府,官府仍会依法处理。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元代的规定《通制条格》:“至元十年,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之制,民间婚姻聘材内一款,有妻更娶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

    外室,但是这所谓“娶妻”是不被法律与世俗承认的。

    到了明朝,朱元璋在《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明代律法上没有平妻。所谓平妻就是个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到了清朝,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但法律还是有一些明朝一样的规定,据《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到乾隆四十年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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