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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七年秋》

第34章 斩人头,整军立威
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于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

    一连十七个斩,使得诸军震耳欲聋。

    “军法虽厉,犯者杀之,但有功者,本将同样不吝赏赐!”在一条条军令被念出后,士卒们一片肃然,王彦环视众军,知道只要他做到赏罚分明,忠义营今后必然成为天下间数一数二的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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