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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三百六十二章 宋刑统
”

    “就国家而言,为了维护庄稼的神圣性,国家的稳定,是要钱,还是要命?”

    “要命。”

    “为什么?”

    “可以更好的威慑他人。”

    “为的是个人,还是国家?”

    “国家。”

    “不错。”

    张斐点点头道:“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到我朝宋刑统,都是基于法家之法,其中不涉及到法制之法。

    方才蔡京同学说,国家利益包含个人利益,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国家利益为先,这是对的,这也属于法制之法,毕竟国家利益也属于共同利益,法制之法又是一种共识。可我在上课堂也有提过一个问题,没有法制之法的法叫什么?”

    蔡卞回答道:“法家之法。”

    张斐道:“在宋刑统中有没有法制之法?”

    大家面面相觑。

    张斐又问道:“在宋刑统的律例中,都是以什么为终结?”

    “刑罚。”

    “刑罚就是惩罚,是国家惩罚个人,捍卫的是国家权威,跟受害者是没有关系的,翻开宋刑统不难发现,最终的终结,全都落在刑罚上面,没有一句是提到受害者的,故此我朝刑罚是五花八门,但没有任何赔偿律例。”

    说到这里,他突然问道:“对了!你们方才问得是问题是什么?”

    蔡卞忙道:“是关于税收问题。”

    大家也幡然醒悟。

    对呀!我们问得是这个问题,怎么扯到哪里去了。

    张斐问道:“税法是不是写入宋刑统的。”

    “是的。”

    “宋刑统就是法家之法,里面的税法自然也属于法家之法,那当然是以国家利益为唯一,国家要收多少就多少,这里面是不存在法制之法的,所以答案就是,横征暴敛,百姓也必须交税,这跟法制之法一点都不矛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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