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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七百一十章 忠诚与公正
��可能会造成歧义,直接给出成文的判决,是能够准确表达。

    结果当然是皇城司败诉,皇庭判定皇城司屈打成招、滥用刑罚,同时判定胡长百、邱河谤议朝政的罪名不成立,并且给出非常明确,且详细的解释。

    不过这条线划得非常保守,基本上就是划在普通百姓,保证普通百姓不会再轻易面临这条罪状。

    因为解释中有一句话,指明适用对象“应不具名望,不具影响力,且仅从自身利益得失出发”。

    这一句话,就将整个判例限制在非常普通的百姓的头上,如果对象是苏轼的话,这个判例就不适用了。

    其实大臣们当然不希望将这句话写上去,但是不管是赵抃,还是富弼,都认为要不这么写,皇帝那边就过不了关,而且也不可能广泛适用。

    同时,判皇城司分别赔偿胡长百、邱河各一百贯。

    这是检察院方面要求的。

    关于怎么处置刘仁赞,皇庭也给出准确的答案,就是依法交还给皇城司自行处置。

    司法就只能这么判,因为就是这么规定得,但是朝臣们自然不会就此罢休!

    明天可能要请一天假,跟家里人回老家一趟,办理一些户口方面的手续。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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