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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朱棣:爹,你咋没死啊?!》

第112章 吾乃玄清教化天尊!朱祐樘!中兴之主?(6k求追订!)
重要的两条给兄弟们看看。

    第一条:“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

    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不管什么人(包括当官的),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叛国罪必须处死以外,其余罪行(包括贪污罪),不论是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财物来赎罪。

    第二条:废除贪污罪死刑之条例,最高可判‘发附近卫所充军’,‘附近’这两个字,就很有灵性,说不定就充回老家享福了,过几年又起复。

    注:第二条结合第一条之后,还给贪污罪降价了,毕竟买充军罪的价格比买死罪要便宜多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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