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而言,《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对公司的利益分配还是权力分配,可以做到钱权分离、分股而不分权。
通过合伙协议的自由约定,创始人可以成为GP,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并以此享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表决权,也就是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不过GP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权”而不要“钱”。
高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享有表决权,但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的收益,即只要“钱”而不要“权”。
这是GP与LP两者的区别。
同时,在“钱权分离”的过程中也是GP控制权扩大的过程,这是因为LP出资所拥有的份额,其表决权也是被GP所控制着的,该份额被视为控制权放大的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担任GP能够以极少的资金投入控制极大的份额。
洛阳对星辰资本的顶层设计确立为有限合伙架构,但他并不会直接担任星辰资本的普通合伙人GP。
虽然直接担任星辰资本的GP可以直接控制星辰资本,但直接担任星辰资本的GP有一个潜在的风险,那就是GP这个角色在拥有对星辰资本绝对控制权的同时,要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而洛阳要做的是既要获得对星辰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又要避免承当其无限连带责任。
这就需要一个更为复杂的设计。
不是只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实现对星辰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同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需要天空资本、深海资本、浅海资本这三家公司的配合。
在他的顶层设计框架里,星辰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深海资本”与“浅海资本”这两家公司则是有限合伙企业,另外的“天空资本”则是设立由洛阳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股东,就是洛阳自己。
接下来就是深海资本、浅海资本这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构。
洛阳的操作就是通过他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天空资本”并以这家公司主体的名义去担任“深海资本”和“浅海资本”两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达到绝对控制这两家公司。
有了“深海资本”与“浅海资本”之后。
洛阳要做的是把星辰资本旗下在今后的公司内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深海资本”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这样一来他们的是深海资本的股权,而不是星辰资本,但这些人都是星辰资本的企业高管。
同时把星辰资本旗下的外部财务投资人、资源方全部放到浅海资本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他们同样不持有星辰资本的股权,而是持有浅海资本的股权并成为其LP成员。
接下来是洛阳把星辰资本的股权分成两份,一份35%的股权由“深海资本”持有,一份65%的股权由“浅海资本”持有。
加起来正好100%控股星辰资本。
此外“天空资本”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洛阳,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
然后是“天空资本”同时作为“深海资本”和“浅海资本”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这两家公司的1%的股权获得GP席位,剩下的99%的股权收益由两家公司的LP所有。
尽管只占1%的股权比例,但“天空资本”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P,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就等于洛阳拥有其绝对控制权。
洛阳一人独资天空资本,百分百控制该公司,然后天空资本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制了“深海资本”与“浅海资本”,也就等于间接控制了星辰资本。
通过四家企业嵌套式的顶层设计之后,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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