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林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江前海担任法庭记录。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林语、杜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王波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林江:被告人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王波的委托,由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是否同意钱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林江: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林江: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林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林江敲击法槌,大声说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仑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波故意杀人案现在开庭。”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王波,男,汉族,现年19岁(生于1999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波,
2023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波在其位于南堡区湖海镇100号的家中,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54岁)砍死。
事后,许鑫于当日22时许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波于2023年4月3日被南堡区公安局抓获,同日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南堡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不认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因家庭纠纷用菜刀将自己的妻子许鑫(男,24岁)砍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林江:被告人南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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