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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不革命》

第三九四章 权力管理与房地产
“以前只能盖好一栋楼卖给一个人,但是能够买得起整栋楼的人太少了,分层销售之后就能有更多的用户了。”

    “你们现在说这些还有什么用,圣上在我们想起来之前就给禁止了!”

    将一栋楼的不同楼层分给不同的人,甚至每一层还能再分区给不同的人所有,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比较晚。

    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还是在拿破仑法典上,明确了建筑中的一块区域,也可以拥有独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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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就能够出售、租赁、转让了,这是真正资本主义化的东西。

    但是拿破仑法典的建筑区域产权,主要是配合法国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分割继承法的。

    启蒙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人权理念,支持所有人生而平等,那关键的财产继承也要平等,所以要废除长子继承法。

    要将一个人留下的所有资产,平均分配给他所有的子女。

    如果一个人有一栋房子和四个子女的话,那他死后就得把这栋房子的所有权分成四份,平均分给四个子女持有。

    这种法律经过调整,运用在纯粹的商品房销售上,那基本上都是二十世纪以后的事情了。

    因为商业房地产就是二十世纪才开始兴旺发达的产业。

    在那之前,在古典时代的东西方,房屋大多是个人家庭自行建设自行使用的。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普通工人的收入极低,绝大部分根本买不起住房,基本都是租房居住,

    城市中没有广泛存在的潜在购房者群体,自然也没有广泛的商业房地产行业。

    在朱简烜前世的历史上,这种做法真正普遍应用的时候已经是二战结束后,工人福利迅速提高时代了。

    不过大明现在已经有商业房地产了,因为大明的社会上有大量潜在的购房者,官营工厂的工匠们的积蓄足够购买独立房屋。

    特别是在浙江,当地的产业大多是公私合营的,朝廷只是持股和监督,实际经营管理者还是原有的东家。

    虽然这些厂商也按照朝廷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它们并没有完全照搬官厂的员工福利。

    很多工厂和商行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宿舍楼,或者是宿舍楼的条件比较差,就给民间房地产留出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但是这一批大明早期的房地产商人们,还没有想到可以把一栋房子不同楼层卖给不同的人。

    更没有想到每一层楼还能再次分成几个区。

    当他们意识到可以这么干的时候,也是这条路被他们的皇帝直接堵死的时候。

    一群人心情复杂的又摇头晃脑的懊恼了好一阵,然后又盯上了圣旨上的最后一项规定,关于借贷的规定。

    “借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金额,这可能才是真正的大麻烦啊,但是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圣上是怎么从楼房高度和层数限制的问题上,转到了民间借贷上?”

    “有可能是担心民间的商行东家们借钱建高楼吧?”

    “真的有可能,圣上把楼房高度限制列清楚了,那符合条件的人可能马上就要开始建房子了。

    “省城能建十二层四十米,州府城也能建设九成三十米,都后六层高了一截。

    “很可能会有人彼此较劲,以至于需要贷款去盖楼。”

    “好像确实有道理。”

    虽然这群官僚分析事情的逻辑,跟朱简烜准备遏制的东西八竿子打不着,但表现出来的形式却大差不差。

    朱简烜的这份圣旨发下去,大明民间很快就出现了一轮盖楼的热潮。

    省城、府城、州城的很多人,收到广播中的圣旨消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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