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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不革命》

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
了影响格外恶劣的作品,才会专门去查禁具体的作品本身。

    民间百姓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自己写书刊印,并没有人专门去管理这种事情。

    到了崇祯朝的时候,崇祯皇帝尝试订立审查标准,准备搞先审后发的制度,但最终没有落实。

    原因也很简单,任何行政事务都是有代价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设立和维持,都是一笔无法规避的开销。

    一项新的行政事务能不能实现和维持,关键还是要看成本和收益是否划算。

    崇祯时期的大明,连司法独立设想都没能落实,更不要说文艺作品审核这种无关大局的事情了。

    让全大明的所有出版商,把要印刷的东西先印出来一份送到衙门,在衙门雇佣一大批读书人,专门审阅这些东西。

    对于农业时代的大明而言,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却要花费一笔异常庞大的资金。

    所以这件事情自然是无法落实的,就算是崇祯皇帝强行推行下去,也会因为资金和人员问题而无法维持。

    不过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大明的工业化已经完成,关键是已经有了电控排版和打印技术。

    条件已经成熟了,朱简烜现在就是要把审查制度拿出来,完善之后并实施。

    现代国家都有文艺作品审查制度,区别仅仅是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的机构之间的不同。

    欧美的主要审查机构是民间的,是欧美中世纪开始流行的行业自治协会。

    由主要出版发行商组成一个委员会,共同负责拟定作品审查的标准和方式,并负责审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

    他们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级,给所有作品一个适宜年龄指标。

    但是,有作品分级系统,并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发布,欧美的分级体系中都有“拒绝分级”的档次。

    既然拿不到评级,那行业内的正规出版商都不会发行,也就无法公开销售。

    但除非内容本身已经违法了,否则也不会有人专门去查禁,当事人可以自己想办法传播。

    这其实与东方是一样的,都是作品不通过审核,就无法公开发行销售,但当事人自己可以想办法传播。

    但若是作品内容本身也已经违法了,那也会被官方的管理机构查禁。

    本来无法通过审核和分级的作品,内容有多诡异也是可想而知的,想要完全不违法还真的不容易。

    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审查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同时分级可以作为甩锅的“免责条款”。

    声明他们已经在最为明显的地方,标明了作品适合多大年龄的人使用,家长没有管好孩子引发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前世世界各国的审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鉴。

    比如说分级制度就可以参考,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

    在大明的行政体系中,审查和管理的权力,不可能授权给民间组织去做,只能由朝廷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

    由于权力和职责不同,大明朝廷的相应机构,不应该把分级当做免责条款。

    不能单纯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应该给不同级别的作品,做出不同的传播和使用限制。

    对于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作品,不能在儿童会出现的地方做公开宣传。

    评级较高的作品,也不能在黄金时间段宣传和播映。

    版号制度也可以用,但是管控的标准不必做到前世本国那么严格,权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而不是全挤在中央朝廷。

    要营造相对宽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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