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影响格外恶劣的作品,才会专门去查禁具体的作品本身。
民间百姓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去自己写书刊印,并没有人专门去管理这种事情。
到了崇祯朝的时候,崇祯皇帝尝试订立审查标准,准备搞先审后发的制度,但最终没有落实。
原因也很简单,任何行政事务都是有代价的,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设立和维持,都是一笔无法规避的开销。
一项新的行政事务能不能实现和维持,关键还是要看成本和收益是否划算。
崇祯时期的大明,连司法独立设想都没能落实,更不要说文艺作品审核这种无关大局的事情了。
让全大明的所有出版商,把要印刷的东西先印出来一份送到衙门,在衙门雇佣一大批读书人,专门审阅这些东西。
对于农业时代的大明而言,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处,却要花费一笔异常庞大的资金。
所以这件事情自然是无法落实的,就算是崇祯皇帝强行推行下去,也会因为资金和人员问题而无法维持。
不过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大明的工业化已经完成,关键是已经有了电控排版和打印技术。
条件已经成熟了,朱简烜现在就是要把审查制度拿出来,完善之后并实施。
现代国家都有文艺作品审查制度,区别仅仅是审查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负责审查的机构之间的不同。
欧美的主要审查机构是民间的,是欧美中世纪开始流行的行业自治协会。
由主要出版发行商组成一个委员会,共同负责拟定作品审查的标准和方式,并负责审查所有待出版的作品。
他们做的最主要的事情就是分级,给所有作品一个适宜年龄指标。
但是,有作品分级系统,并不代表所有任何作品都能发布,欧美的分级体系中都有“拒绝分级”的档次。
既然拿不到评级,那行业内的正规出版商都不会发行,也就无法公开销售。
但除非内容本身已经违法了,否则也不会有人专门去查禁,当事人可以自己想办法传播。
这其实与东方是一样的,都是作品不通过审核,就无法公开发行销售,但当事人自己可以想办法传播。
但若是作品内容本身也已经违法了,那也会被官方的管理机构查禁。
本来无法通过审核和分级的作品,内容有多诡异也是可想而知的,想要完全不违法还真的不容易。
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审查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同时分级可以作为甩锅的“免责条款”。
声明他们已经在最为明显的地方,标明了作品适合多大年龄的人使用,家长没有管好孩子引发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前世世界各国的审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鉴。
比如说分级制度就可以参考,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
在大明的行政体系中,审查和管理的权力,不可能授权给民间组织去做,只能由朝廷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
由于权力和职责不同,大明朝廷的相应机构,不应该把分级当做免责条款。
不能单纯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应该给不同级别的作品,做出不同的传播和使用限制。
对于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作品,不能在儿童会出现的地方做公开宣传。
评级较高的作品,也不能在黄金时间段宣传和播映。
版号制度也可以用,但是管控的标准不必做到前世本国那么严格,权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而不是全挤在中央朝廷。
要营造相对宽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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