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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鉴》

第50章,无法回去的剑


    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官,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欢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僻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

    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妒,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

    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

    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

    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间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

    以前言督后事,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UC小说网_m.shukug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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