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起来九万多,剩下的包括加假日加班的这些什么工资都没有被支持。
周云详细地把这些证据陈述都抠了一遍,再结合仲裁申请,问题就慢慢浮现出来了。
首先便是节假日加班的这部分工资,算了不少,但是证据里面只有几段聊天记录,这别说是律师了,就连普通人都能看出来明显证明力不够,证明加班可从来没那么简单的。
所以哪怕仲裁委在正常情况下是向着劳动者的,这种也没办法支持。
也因此,在仲裁庭审的时候,许忠平这边刚刚把这个拿出来,就被对方完全驳倒了。
还有开除的这里,说是开除,但同样没什么证据,张嘴就要2N,这肯定是没办法被支持。
至于说大头的销售提成部分,周云在详细看完后顿时笑了。
销售提成这个东西,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第六条是这么说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所以你就能看出来,这个也是劳动报酬。
那么离职后索要没有支付给自己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很正常的情况,之所以没有被仲裁支持,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公司那边说这个单子没回款。
这里要多说一下,现在很多的公司将销售提成和回款进行挂钩,也就是说,作为一个销售,并不是你把东西卖出去就行,必须得钱到了公司账上,公司才能给你发提成。
这个相信很多销售都非常熟悉。
那么这里就衍生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销售提成到底应不应该和回款挂钩,这么挂钩是否合理。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实务里没有统一的一个标准,也就是说没这方面的规定,各地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判决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把提成和回款挂钩属于将企业经营风险进行转移。
换句话说就是原本由企业承担的风险,现在转移了一部分到销售头上,所以就认定这样的约定无效。
当然这里面还有更深层次的延伸,比如法院会做实质性审查,考虑回款条件与员工职责范围是否匹配等,这方面22年魔都就有一个案例,员工只负责前期销售,回款由公司财务部门独立跟进,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员工,违反公平原则。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要这个规定经过了相应的程序,比如民主公示等等,取得了员工的同意,那就有效,但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也就是由公司来拿出证据,诸如制度和约定、未回款金额及原因以及公司已尽合理催收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同样也有案例,21年帝都的一个案子,公司没有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催收的责任,若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回款延迟,不得以此对抗员工主张。
为什么要这么判,也很简单,故意拖着等你离职了再要钱,你说你已经离职了又不知道这些,这笔钱不就省下了嘛。
而这个问题同样可以做个延伸,周云在前世的时候就做过。
本人已经离职,客观上无法知悉后续回款情况,无从主张权利。
假如必须等到回款达到约定的比例或者完全回款才能拿提成,那就相当于增加自己的维权难度,所以这个约定本身就有问题。
换句话说就是,这不公平,你要一直说没回款,那我怎么办,我要想调查必须得起诉,然后找律师开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才能去查看看有没有回款,这就凭空多了很多麻烦。
而且单纯的催收也不能代表什么,你起诉了嘛,你又没有证据证明你没办法通过合理途径拿到回款,那凭什么就说自己拿不到啊。
你既然不能证明你拿不到回款,那凭什么就不给我发提成啊。
-->>(第3/5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