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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AI学历史》

第446章 阳嘉新制
专用儒学、文吏两类,虽甄选了专业人才,却对取士之义尚有遗漏,未能全面涵盖治国所需的各类贤才。于是黄琼上奏刘保,请求在原有科目基础上,增加孝悌、能从政者两类,合为四科,让察举的范围更为全面,既能选拔饱学之士,也能甄选出品行端正、擅长理政的实务人才。刘保认同黄琼的考量,当即采纳其建议,对阳嘉新制予以补充完善。

    阳嘉新制所确立的分科考试制度,打破了此前察举制重举荐、轻考核的格局,首次将考试作为选官的核心环节,被后世视为科举制的萌芽。这一制度不仅在当时极大改善了东汉的吏治状况,更为隋唐时期科举制的正式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其影响甚至跨越千年,波及北宋。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时,便十分推崇“阳嘉新制”中选拔人才的标准和方法,他在《取材》一文中写道:“欲得人称职,不失士,不谬举,宜如汉左雄所议文吏课笺奏、诸生试家法,为得矣。”王安石认为,国家真正需要的官吏人才,不仅要擅长文辞句读,更要通晓古今礼制政教,具备实际的理政才识与能力。基于此,他对当时北宋科举考试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严厉批评——彼时进士考试一味崇尚文辞华美,忽视实务能力,明经考试则仅以机械的背诵对答为考核标准,难以选拔出真正的治国之才。于是王安石仿照阳嘉新制的核心精神,对科举制度进行改革,将进士科的考试内容改以经义和策论为主,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身怀真才实学的人才之上,让科举制度真正成为为国家甄选贤能的重要渠道,而这一切的源头,皆可追溯至汉顺帝时期的阳嘉新制。

    阳嘉元年(132年)九月,刘保再颁仁政诏令,彰显宽宥之心。他下令,天下各郡国以及京师中都官衙所关押的囚犯,皆减免死刑一等,依其罪状改判相应刑罚;对于那些因触犯律法被削除户籍、被迫逃亡在外的百姓,允许其缴纳赎金,恢复庶人身份,重回故土安居乐业,此举既彰显了朝廷的仁厚,也让社会秩序得以进一步安定。

    汉明帝时期,朝堂政事崇尚严峻,吏治考核极为严苛,即便是身居九卿之位的朝廷重臣,若有办事不力、触犯规制者,皆会被施以鞭杖之刑,以示惩戒。这一严苛的规制,被后世数代帝王延续。及至刘保在位时,大司农刘据因处理政务拖沓不力,依旧依循旧制被处以鞭杖之刑。此事引发尚书令左雄的深思,他认为九卿身居高位,位亚三公,位列朝廷重臣,其言行举止皆有朝堂仪制规范,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身受鞭杖之刑,既有损重臣体面,亦不合古代典制。于是左雄向刘保上疏,直言其弊,恳请废除这一刑罚。刘保阅后,认为左雄所言有理,当即听从其建议,下旨废除对九卿的杖刑,此后不再以鞭杖责罚身居高位的朝廷大臣,既维护了朝堂仪制,也让吏治规制更趋合理。

    刘保在位期间,地方吏治还存在一大积弊:部分地方长吏、二千石品级的官员,巧立名目,向犯罪的百姓收取赎罪金,将其命名为“义钱”,对外谎称收取此钱是为了赈济贫苦百姓,实则中饱私囊,将“义钱”变为地方守令敛财的工具,百姓不堪其扰,地方吏治也因此愈发污浊。名臣虞诩察觉这一乱象后,当即上书刘保,直言其弊,建议恢复汉明帝永平年间、汉章帝章和年间的清明政令,其疏中言道:“寻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司空劾案,州及郡县皆坐免黜。今宜遵前典,蠲除权制。”虞诩以前朝良政为鉴,恳请刘保革除地方私收赎罪金的权宜之制,回归旧典。刘保对地方官吏的贪腐行径深恶痛绝,采纳了虞诩的建议,当即下旨严厉批评那些私收“义钱”的州郡官员,直接废除了地方谪罚输赎的不合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了地方官吏的这一贪腐途径,让地方百姓得以摆脱苛捐杂税的盘剥。

    阳嘉三年(134年)五月,天下遭遇连年大旱,农田歉收,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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