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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花悄落》

中国封建制度相关概念——妻妾奴仆弊端等
如奴隶主,奴隶就是奴隶主的奴仆!

    奴仆在原则上是不能当官的。在古代,奴仆的户籍是要打和另册的,即所谓的“贱籍”。入了贱籍的奴仆,世代都是这个身份。当然,在奴仆中也有个三六九等。如果主人地位高,而这个奴仆又得评价宠,则其地位自己不同于一般奴仆。正所谓宰相家人七品官。奴仆如果混得不错的话,比如当上管家、管事之类的,有钱也可以蓄奴婢,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

    但奴仆当官则有严格限制。在雍正以前,奴仆世代都不能脱籍,所以在那里,他们根本不能做官。雍正时,实施了对这些在“贱籍”的人脱籍办法,使奴仆可以得到自由身。而有了自由身的奴仆后代,则可以与普通老百姓一样参加考试、做官。但是,因为世俗的眼光,这些奴仆在做官等途径上也有诸多限制。比如一个奴仆,脱籍后要历经三代,也就是说到第四代才能参加科举、才能做官。因为,在古代,官员到达一定等级,可以追封几代祖先(所谓“光宗耀祖”),如果奴仆一脱籍,他们的儿子就考上进士甚至于做到一定品级的官职(一般只要七品官就可以追封父母了,然后官做得越大,追封祖先的代数就可以越多),那么岂不是要追封他们的祖先为官,而他们的祖先则是世人(尤其是读书人)所不耻的“贱籍”奴仆,这样的话,那些读书人就认为是“有辱斯文”而抵制。为此,就采取脱籍三代后才能获得考试做官权利这样一个折中的方法。

    【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

    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

    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起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3]唐代征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都说明了奴婢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管理。

    第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对奴婢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则不得随意脱离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第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可见,奴婢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婢。由于奴婢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因此奴婢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期限的。其劳动成果亦为主人zhan有,毫无报酬可言。

    第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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