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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

改革开发那个三十周年变化(3)
劫后,我国的民主空气严重缺乏,人们基本丧失独立思想能力和言论自由,人们的民主意识也非常淡薄,民主制度建设严重倒退。三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主是社会进步的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逐渐在人们心中扎根。特别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提出,标志着随着党和国家对民主问题的认知逐步深入,党内外民主制度建设越来越进步、越来越成熟。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民主意识迅速增强,保障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监督、主张民主诉求的意识更加强烈,人们积极争取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民主方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随着现代通讯、信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给民众了解信息和表达民意提供了非常便捷的渠道,人们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和平台,广泛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实行民主监督。主张民主权利、推进民主体制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和时代特征。

    在人权意识上。改革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公民是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曾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改革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觉醒并越来越受到重视。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合理制约了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2007年3月《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钉子户”现象,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鲜明体现。

    八、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文革”期间,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受到严重冲击,大小运动不断,以运动代替法制的现象十分严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被严重践踏,各种**运动、下放蹲牛棚、办学习班的做法,使人民群众甚至是党员干部乃至有些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人身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刚刚建立的法制体制到了崩溃的边缘,人们本就淡漠的法律意识更加淡化。改革开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要求,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方针,中国进入了法制的恢复、重建期。1980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倡导下,一场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全国性普法运动迅速开展,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成立了政法委员会和普法领导小组。经过落实普法规划,人们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执政方式的转变,这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改革三十年,每年都有大量法律法规诞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对人民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的影响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几乎是每一部法律的修订或新法出台,人们在相关领域思想都会产生巨大改变,并衍生一些新的社会现象。随着我国逐步迈向现代化的法制国家,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行为准则从按政策办事、按领导要求办事、按经验习俗和道德约束办事彻底转变为依法办事。

    九、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更加坚定

    回眸新中国建设史,不难发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艰辛而曲折,曾经如潮如涌,也曾一波三折。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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