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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海龙腾》

第064章 燕局,书记有请
条款。

    除此之外,还有个谁来“就地免职”的问题,即权力主体问题。根据华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政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如厅局长一级的干部都是由人大任命的,故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当由产生他的人大会议罢免;或者根据政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可见,该局长的职务应由当地人大而非书记依法免除。

    当然了,萧宸也知道,在体制内,一个市委书记当场宣布一个县区级旅游局局长被免职,效果肯定是100%的,这位局长铁定了是没法再去旅游局上班了。然而,萧宸却不会这么做,他是学法律出身的,一贯重视程序,不会留下这样的漏洞授人以柄。所以萧宸刚才的说法就比较严谨,对那些考核不合格的一把手,萧宸做出的最大的党内惩罚是‘就地停职’,而非免职,停职是在干部犯下严重错误导致严重后果时采取的暂时性处理,是为了避免该干部继续犯错造成更严重后果,这个权限,上级党委书记是有的。而萧宸又明确提到要上级党委召开常委会讨论该干部的正式免职问题,属于政府部门的干部,建议同级人大召开常委会商议是否免职——结果是肯定,一样是要被免。但萧宸却把步骤走全了,让人没有把柄可以抓。

    其实上面那个例子,如果该旅游局长不是政府官员,而只是党的干部,书记的免职也不是不可以找到理论依据,在《党章》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那么,根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当时出现大规模群众聚集,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时,算不算“紧急情况”?市委书记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决定可以吗?回答是完全可以的,只需要事后迅速向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追认即可。但对于政府官员,是不是也可以由书记就地免职,时候再请人大常委会追认,这一点却暂时没有明确说明。

    按照法律意义上要求执法者“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换做萧宸他就不会这么处理。

    此时台下的与会干部已经噤若寒蝉,但下笔的速度却是越来越快。王和与秦寿的先后落马已经让吴城干部们对萧宸从心底里产生了一定的敬惧心理,深知违逆萧书记意思跟找死差别不大,自然没人会把刚才这段话当耳边风。再说,萧书记严归严,如果下面工作做得好,他也是不吝褒奖、不吝破格提拔的,去年年底评选的全市十佳优秀干部,今年除了两个年龄较大的干部原地没动之外,其余八个干部都得到了升迁,而且被提拔到了重要岗位。所以萧宸在吴城干部眼中的形象就是赏罚分明,他不仅没有因为太过严厉而被吴城干部们记恨,反而因为赏罚分明、严格自律而被许多吴城干部尊敬。这条要求说出来,台下干部虽然大气都不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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