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权利。只有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才能有独立的人格和完整的意志。经济上不独立,靠巴结魂饭吃,道德上就很难守节。而个人失去独立之人格,思想听命于雇主,不问是非,党同伐异,则根本无法产生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是一个自然演进的概念。它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起初是指那些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公民的社会政治生活。到了公元十三、十四世纪,公民社会演变为西欧独立于封建领主体制之外的商业城市文明,意味着不受封建义务和神权的桎梏的世俗的自由空间。到了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阶段,西方公民社会的内涵逐渐趋于丰富,加入了政治民主、权力制衡、社会契约、思想多元等内容,成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它以一系列独立的民间组织、政党、社团、俱乐部、沙龙、学校、教会、工会、行会、通讯、出版、新闻、慈善机构等作为自身存在形式。公民社会介于公民与国家这两极之间,既是联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同时对皇权和政府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英美等国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约翰.洛克的“社会在国家之上”的理念之上,因而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和政府的力量。作为个体的公民是现代国家中最小的元素,公民社会则按照非强制、非暴力原则调节公民个体间的关系,自下而上、自小而大地组织形成若干更大的单元,从而具有个体公民所不具备的力量。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具备若干个组织的有形力量,而且还因为公民个体中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不受侵犯的信念而拥有无形的力量,并化解掉大量公民个体之间的矛盾,使之难以孕育成只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可见,一个发育成熟而完善的公民社会,不但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政府的权力对公民人权的侵犯,避免政府“权力无边界”的情形出现;而且也会起到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的作用,从而也就使得潜在的极权主义者的回旋余地大为缩小乃至没有市场。
而华夏在它的有记载的历史上,就从来没有形成过一个独立于皇权和国家及其政府的公民社会。有的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典型臣民社会。华夏的政治体制迄今为止,一直是一种缺少变化的,不允许出现内部竞争对手的铁板一块式的政治结构。任何一个既往的王朝或当代的历届政府,从来都不会允许批评其权威的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机构产生,与此同时,它也逐渐发育出一个相对稳定的领导层,并建立了一种能适应现实的变化和吸取成败经验与历史教训的某种机制。
另外,华夏也没有可比之于西方天主教会之类的拥有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宗教信仰和世俗智慧的宗教组织这样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组织。当华夏管理国家的上层与草根下层,有一种合理的吸纳社会精英的有效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时(如过去的科举制度),来自草根阶层的诉求和愿望就能够通过那些科举入仕的精英带入高层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当这种上下联系的有效管道被截断后,上下必然阻隔,社会逐渐断裂,国家走向失序则是必然的结局。
萧宸在拿到经济学博士学位之前,是拿双学位的,其中就有法律。当时他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他的结论是:华夏社会,历朝历代的政府面对民众的政治诉求和抗争,习惯于采用政治高压乃至暴力手段敉平社会反抗,而不是通过利益博弈的机制达成妥协。
由于华夏社会在传统上就一直缺乏制度性的上下沟通渠道与下层对上层发泄不满的渠道(这从当今的信访制度设计流于形式可以明证),一旦出现下层针对上层的暴力冲突,平常在高压统治下沉默驯顺的的羔羊们就变成了嗜血成性的暴徒(原因是乌合之众人人都想搭便车而不受惩罚),从而陷入以暴易暴的怪圈,发展到极端就只有天下大乱一条路走到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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