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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大明律-刑律】(上)
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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