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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吕布一统三国》

第455章 严禁晚婚
婚,规定:

    大汉治下,男女都要在十八岁以前完婚;

    地主豪绅家蓄养的丫鬟女仆必须在十八岁前择人婚嫁;

    汉族男子可娶异族女子为妾,女奴如有汉族男子愿娶她为妻妾者可除奴籍;

    汉族女子不得嫁异族男子,除非该名男子足够出色够格入汉籍;

    妓女从良嫁人者一律有赏。

    其次,激励生育,规定:

    夫妻成婚后一年内必须生育,有身体疾病者必须就医治疗;

    孕妇怀孕脯乳期免役,生二个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个可获官府补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转平妻;

    异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后代即为汉民,此类孕妇同样享受官府补助。

    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后顾之忧,规定:如有家庭抚养不起多出的子女,则可将子女送往当地郡县官府开办的福利院,由官府雇人抚养长大。

    鉴于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吕布还规定在随后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县的公立医院里设置儿科,免费为孩童看病,规定每个孕妇生育时都必须要专业稳婆和妇科医生看护。

    吕布把基本国策阐述完毕,众人都颌首赞许,御史中丞田丰却举手质疑道:“将军说到的国策里仅有对响应国策的民众给予奖赏,却没有对那些违反国策的民众给予惩罚的条款,我认为这样赏罚不明是不足以推动国策执行下去。”

    吕布知道田丰现在称呼自己为将军而非主公,是因为现在的场合不是在中央军、将军府里,而是在内阁,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吕布的嫡系,田丰自然要避嫌。

    吕布点头赞许,田丰提的意见很对,便笑问道:“以元皓之意,该如何是好?”

    田丰笑道:“关于如何惩罚,早已有许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国规定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齐国也规定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必须成婚,否则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时期,也曾颁下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书中暗表,‘算’是汉朝计征人头税的一种计量单位,是开国皇帝刘邦在建国后第四年定下的税收办法,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国民,都要缴纳人头税,每人税款金额是120钱,称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钱,也就是说,如果适龄不结婚,就要缴五倍人头税的罚款。或许有人会认为不高,实际上在当时并不算低,以整个西汉的粮食均价每石100钱上下的标准来算,720钱可以买到七八石粮食,至少是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仅仅因为没有及时结婚,一年的口粮就没了。

    田丰说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补充,“激励生育”的基本国策便又增加了几点:

    男女若在二十岁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罚钱各五百钱。

    男女若在二十五岁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强制婚嫁。

    男子贪龙阳而不娶者斩,女子贪百合而不嫁者罚为官妓。

    吕布想起后世那些寄生官僚们扒房拆屋、抄家灭门、强制拘留孕妇、强制大月份引产等灭绝人性、惨绝人寰、天理不容、丧心病狂的行径,气愤填膺,不可遏制。

    不能再做那种断人子嗣生孩子没屁眼的事情,吕布不走那个所谓盛世的歪道,他积极顺应国人多子多孙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人间正道,规定:

    一个女子必须要生两个孩子以上,只生一个孩子,每年罚社会抚养费一百钱,直至生两个才免除罚款;

    孕妇肚里的宝宝亦是一条生命,亦受大汉律例保护,若有人跟孕妇生气斗殴致使孕妇流产者,一律视为杀人罪,特别是各级官吏,不准因为收税、罚款等狗屁行政狗屁执法而伤及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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