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 书架

《东唐再续》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四)
负担税收。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朝廷共清查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于是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征收,实行统一的税制,使国家赋税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战乱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实行两税法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实行两税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这就改变了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两税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为准,而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法令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也承认“据地出税,天下皆同”。大中年间诏书也称,贵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税也相应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再次,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史之乱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统一。两税法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中央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开对藩镇的斗争,维护中央集权。??

    (二)从经济方面分析??

    两税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调法遭到彻底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

    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德沃壤四千余顷”。又如于頔为湖州刺史时,境内有西湖,“溉田三千顷,久湮废,頔命设堤以复之,岁获秔稻蒲鱼之利,人赖以济”;淮南节度使李吉

    -->>(第6/10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 加入书签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Copyright shukugu.com 返回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