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原因影响,这种丁银加增的趋势并非十分的明显,但在大力推行“摊丁入亩”的雍正朝,就已经出现了这样大范围的赋税增加情况,这不得不归结为“摊丁入亩”政策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政府加在土地上的丁银实际上由贫苦的佃农雇工承担。丁银并入地赋一起征收,土地成为征收赋税的凭据,表面上无地少地的贫民因此摆脱了丁银的征收,实际上,为了维持生计,他们不得不租用地主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沦为地主的佃农、雇工。清代租佃经济在清初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表明,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仆雇工。正如《中国通史论述的“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这样,佃农雇工就成为大部分土地的真正劳作者。他们或通过交纳地租,或通过领取工值的方式谋生。但显然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占据绝大部分,佃农雇工仍然徘徊在贫困线上。因此,这些赋税钱粮的真正负担者仍然是佃农雇工。
再一个没有解决的,则是“减丁”背后的“流民问题”。
第三张表格表明,在以上各省中直隶、陕西二省丁银减少数额均达到万多两以上,减幅较大。陕西人丁减少竟达0万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雍正无法维持康熙五十年固定数额,只好减少数额,试图延缓人民逃亡的趋势。人丁的减少表明了另一个问题: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农民逃亡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雍正时期前承康熙,后启乾隆,是康乾盛世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政治清明,社会较为稳定,经济相对发达,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并不频繁,按照常理推测,人口必然处于增长的态势。因而此时人丁的减少无疑是在重税之下产生的。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川陕总督奏:湖广、广东、广西等省民人挈眷入川逃荒者……。上谕,去岁湖广、广东并非甚歉之岁,江西广西并未题成灾,何远赴四川者如此之众?此皆本省大小官吏平日全无抚绥,以致百姓失所……”这则材料清楚地表明,上述四省人民流入四川并非灾荒之故,而是迫于重赋而背井离乡。
雍正时期的流民问题发展到乾隆时,其规模和范围日渐扩大。据《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年,议奏寄居奉天府流民设法行遣,陆续令回原籍”;“乾隆八年奏准山西陕西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甚多”;“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挈眷者,止许取妻子”;“乾隆十二年题准,挈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右保结,将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而据《清朝通典,“乾隆二十七年定内地流民潜入宁古塔之禁。其现在查出宁古塔种地流民,于吉林乌拉伯部都纳等处安插,编入里甲”,“乾隆二十八年,定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棚民稽查之例。凡棚民有室家者,准其隶籍编入,其单身赁垦之人,令于原籍州县颁给印票,及认识亲族保领方许编入保甲”。
由此证明,乾隆年间大批流民涌向东北或东南沿海,他们的目的地越来越趋向原本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如宁古塔原为清政府流放犯人的地方。这表明,清统治者希望通过“摊丁入亩”政策减轻赋役负担、安辑人民来固定税收的方法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他们无法控制赋税征收从而稳定社会。
可见,“摊丁入亩”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减轻人民负担,相反,它促使大批农民逃往外地,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另外,“摊丁入亩”也没有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商民流动问题。据《清文献通考,“乾隆二十二年,……定保甲之法,凡客民在内地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类顺编,其往来商贾,踪迹无定,责令客长查察。……矿厂丁户,责令厂员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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