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在边地或内地空闲之处。
屯田除大部分设在边地,如前文所言及的东北、北部、西北等地外,内地空闲之处也有小规模的屯田设置。如中宗时,王睃为桂州都督,罢桂州屯兵,“开屯田数千顷,百姓赖之”。代宗大历末,李承为淮南、淮西黜陟使,在“楚州置常丰堰,以御海cháo,屯田靖卤,岁收十倍。”除桂州、楚州外,关中也置有屯田,如《唐大诏令集》载:“自顷关中,□乏牛力,封圻千里,半是丘荒,置屯田已来,皆变良沃。”无论是边地,还是内地屯田,一般都“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
营田的设置也是既有边地,又有内地,而且也都取无主之旷地。如穆宗时,灵武、邠宁多旷土,王起“奏立营田。”灵武、邻宁即西北边地。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李曜河中节度使府所下辖的屯田和营田,便是这些。
从经营方式看,屯田与营田的经营都是既有雇佣经营,又有地租经营。
军士屯田与营田由于经营者都是军士,且经营目的以供应军需为主,所以军士屯田、营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给自足的xìng质。如唐律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军士屯田、营田以充军士之食,不责全功,也就说明军士耕垦主要是自给自足。然而,除供军需外,有时也要将多余部分上交朝廷。百姓屯田、营田无非最终也都是为了增加朝廷收入,这就使得二者在经营方式上可能产生一致xìng。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果屯田百姓使用朝廷提供的耕牛耕种,朝廷则给佣金每人每年“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而如果是“私出资费,数又倍之。”这里,屯田百姓与朝廷之间显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下,屯田者的收入可以不受旱涝灾害的影响,显然有利于百姓的一面;这样,朝廷的利益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实行民屯以来,资费数倍,人不敷出,“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其实,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月给值1千。所以,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
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天下屯田,“以诸sè人及百姓情愿者,使之营佃,收获数多,本道刺史特加褒升。”可见,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至于租额的多少,史载开成年间,“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具民田岁获多少,取中熟为率。”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一般分成三等,比照民田的中等收获量纳租。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所以,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租额相对是高了点;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提供屯田者耕牛、耕具、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
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如百姓营田,“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
这两组文书,从其内容看,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按照xìng别、年龄给予营田户分发各种谷物。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
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xìng质,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收复河湟德音》诏文载:
奏凤翔、邡宁、灵武、泾原四道长吏,能各于镇守处,遣官健耕垦营田,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每年量得斛斗多少,便充军粮,亦不限约定数,三州七关,镇守官健,每人给衣粮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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