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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210章 力挽天倾(叁四)
当道营田使。”可见在唐代,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

    到了宋代,营田使依然兼管有屯田事务。如《宋史·陈规传》载:陈规上营、屯田事宜,“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唐代,营田使不仅掌管营田事务,还兼管屯田事务;宋代,营田使兼管屯田事务,府县官又兼管营田事务。这种职能上的交叉管理,也很容易让人将营田与屯田混为一体。

    再有一个原因则是宋以后对屯田与营田已不甚区分。宋代,营田时常转化为屯田,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南宋高宗绍兴六年,“都督行府奏改江淮营田为屯田”,营田转化为屯田,致使宋人对二者不再甚加区分了。

    宋人对二者不甚加区分,从宋人的言论里也可看出。如宋神宗熙宁七年,提点刑狱郑民宪言:“祖宗时屯、营田皆置务,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然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屯田、营田在前代本不同,但由于后来营田的经营者不独于民,屯田也不独于兵,所以在北宋人看来,屯田、营田已无大异。而到南宋时,人们已认为“屯田营田分为二事,未合古制”,即对二者已经不再加以区分了。

    虽然南宋以后人们对屯田、营田已不再加区分,但在唐代,屯田、营田确实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在文献中经常看到将二者相提并举的记载。如《旧唐书》:天宝六年,封常清“寻加朝散大夫,专知四镇仓库、屯田、甲仗、支度、营田事。”《宋史》:北宋仁宗宝元二年,“诏河北转运使兼都大制置营田屯田事”。《高峰文集》:“如营田屯田二事,一rì不可忘也。”《玉海》:“马步军都总管提举兴置营田、屯田。”

    综上所述,唐代的屯田与营田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二者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不能因二者有联系而忽略其区别,甚至将二者等同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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