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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礼”这个概念赋予更多更新的内容,几乎已经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一切道德准则。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以“礼”治国,“礼”不仅是约束人心的道德准则,而且亦具有某些法律上效应。违背了“礼”,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要受到礼法的制裁。
曾国藩处于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新旧之交的那个时期,曾国藩深刻地认识到“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jīng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他把“礼”定位为“仁”的道德实践,而使它与法律渐渐分开。在曾国藩时代,“礼”与“法”不分的时代渐渐过去。“礼”作为道德上规范可从源头控制犯罪,而法律则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害群之马予以惩罚。因此,曾国藩一方面强调以“礼”化人,另一方面又强调“以法治国”。在世风rì下,犯罪rì多的末世,曾国藩提出用“严刑峻法”的办法来达到以法治吏、以法治民、以法治讼的目的,从而实现仁义治天下,他认为,通过这种礼法结合的方法与手段,必然会出现“仁政”,使天下真正大治。
在曾国藩那里,“礼”可治本,“法”可治表,但是要想实现以礼治国,就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以保证的“礼”的顺利实行。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那就必须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严明。曾国藩曾说:“用法从严,并不是没有条律,不像屠夫杀猪那样,而是‘要以jīng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jǐng,而后寸心乃安’。”也就是说,要从严而适当,恰如其分。“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但要达到这一美好理想,执法者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自己不但要公正,还须透明。在曾国藩看来,“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在这里,曾国藩要执法者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所以他又说:“任法不如任人”。
对于执法者不能公正、公平对待案子而造成的冤狱和累讼,曾国藩心中非常厌恶。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他在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的案件,每年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冤狱积累过多,必然导致反复拖拉,并且牵连无辜,这必然使得老百姓痛苦不堪。
对于冤狱与累讼,曾国藩不光给予了痛斥,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克服了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首先是严禁私自关押犯人。他曾出榜明确告知官吏与百姓:“以后管押犯人、证人,本州县必须立牌,以告知他人。待到情况查清楚后予以释放时,也一样要立牌晓示,让他人知晓。”从这里不难看出,曾国藩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行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光明正大,以避免执法者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再次,是提倡原始儒学的民本思想,实践儒家的爱mín zhǔ张。
孔子说:“仁者,爱人”。孔子儒学的核心是“仁”,而“仁”就是“爱人”的意思,从孔子的“仁爱”,到曾子的“亲民”,再到孟子“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孔子说了,只有爱遍及众生,才算接近了“仁”(泛爱众而亲仁)。
曾国藩说,养民是为民,做官也是为民,当官不为民着想,那是我深恶痛绝的。为民不是一句空话,不是一曲爱民歌,不是做几件事情摆摆样子,而是要真心实意地爱,爱字中间有一个“心”字,所以爱民就要出于“真心”。
在给曾国荃的一封信中,曾国藩说:大抵与士兵和百姓交往,只要真心实意地爱护他们,就可以得到他们的谅解。
“爱民”,曾国藩在给沅弟的家书中屡次提及,而且做得也好。他语重心长地对沅弟说:“弟在军中,望常以爱民诚恳之意,庶胜则可以立功,败亦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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