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县地方“市令”官的设置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各地设置时间早晚不一。
一方面,虽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县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对各地市场的设置仍然有相当的限制。据中宗李显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车驾行幸处”才可以“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
据此,李曜认为后者不过是一种临时市场,且带有施恩优惠的特点。唐中宗即位后的百余年正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盛唐时期,是唐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阶段。
但从这条资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纪初时,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时,唐廷对地方市场设置是有严格规定的。这就显示出那一时期大唐县级以上市场的分布密度、数量和发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当然,王抟的这个话,反倒让李曜可以反观到,或说感受到大唐社会的发展,看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出现或说蔓延开来,即大唐越来越多的州县以外的市场开始出现,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规范那些活跃于社会表层之下、且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
另一方面,至公元九世纪初时,在州县以上地方市场发展的同时(一般认为唐朝已经处于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时期),地方市场的管理却表现出与之不大相称的现象,即市场管理似乎仍处于调整状态,也就是朝廷对于县级以上市场是否必须设置“市令”这一点并不确定。
按照王抟此前的说法,大唐对“市令”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京都市令的职责如前所述,而对地方市令也有相应规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场总管的特点。对其官阶也明确划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阶均为“从九品上”;下州市令为“从九品下”。
据王抟表示,宪宗元和六年时,全国大约有“三百郡,一千四百余县”。结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时期对州、县以上设市的规定以及大唐商业发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数量肯定是超过这个数字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令”却仍然是在州级以上地方市场中才能设置,也就是说,在元和六年时,唐代的“市令”数量不过300左右。
由于李曜明确表示对市集发展的重视,且其所问之事即便王抟这等能臣也无法只由记忆来回答,因此在查阅卷宗之后,才告诉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场都设有“市令”,不过地方“市令”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市令”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中书省的资料显示,大唐州县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仍然有兴废之变动。
王抟翻遍中书省,总算找出结论,据记载,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许“三辅”、“四大都督府”等冲要地区,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这是大唐较早的、在地方市场中专设“市令”的一则资料。随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县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于官员增多,俸禄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庞大,故宪宗元和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时,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其中明确规定“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其他书友正在看:。
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时,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并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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