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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1805》

第四七四章 为人父母者……
没有房屋的情况下,继承获得的唯一住房不需要交税。

    如果普通人本来就住在父母名下的房子中,父母去世之后子女如果交不起遗产税,反而要被赶出门的情况,通过这个规定被避免了。

    赠予税方面,基本普遍免税的条件与继承税同步修订,从终身无违法记录改成了最近无年以内无犯罪记录和偷逃税款记录。

    基本普遍免征节点,也从一万银钞降低到了一千银钞。

    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免征一千银钞以下的赠予税。

    全年赠予数额一千银钞以下的,本来就是免税的。

    所以除非经常性的向他人赠送大额资产,否则这个符合条件的普遍免征的对起征点的意义影响不大。

    也是因为相应的条件本来就足够低,三年以内就足够了。

    对于一千银钞以上的赠予,税率同样降低一半。

    一千银钞到一万银钞之间,实际税率百分之五。

    一万银钞到十万银钞之间的部分,税率百分之十。

    十万银钞到一百万之间的部分,税率百分之二十。

    缴纳方法仍然是赠与人缴纳。

    既然有能力赠予他人大额资产,就有能力提前准备好相应的税款,否则就不要瞎折腾。

    赠予税其他的规定,也与遗产税做了类似的调整。

    不过额外添加了朱靖垣最初和朱仲梁讨论时提出的方案。

    普通人可以选择,在朝廷公证机构的公正下,在生前就将部分资产传承给子女。

    这部分税款不按照赠予税率来征收,而是按照遗产税来征收。

    但是一旦赠予完成,就不能再次退还,否则要征收赠予税。

    而且,任何人与自己的特定继承人,都只有一次生前赠予继承机会。

    换句话说,父母对每个孩子,在自己活着的时候,都只能分给他一次家产。

    否则就要交赠予税,或者在生前立遗嘱,那个孩子在自己死后就可以按照遗嘱再拿一份。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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