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陈号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陈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在南堡区小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性质是严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陈号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陈雨作案时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故应当对被告人陈号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陈雨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西城区小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陈雨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谢谢!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陈号作自行辩护。
陈雨: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俞雨:陈号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陈雨的父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俞雨: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被告辩护人胡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仑海市乾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南堡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号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南堡区人民检察院对陈雨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雨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南堡中学学生钱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陈雨在作案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能力。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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