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林光: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林光: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王景稀:没有。
审判员林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被告辩护人钱清:没有。
审判员林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林光敲击法槌,大声说到:“下面我宣布原告仑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林光驱故意杀人案现在开庭。”
公诉人王景稀:(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林光驱,男,汉族,现年岁(生于1999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王波涉嫌故意杀人案,经滨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林光驱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光驱,
2023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林光驱在其位于南堡区陈阳镇001号的家中,因在饭店手持刀砍死胡齐(男,40岁)。
事后,胡齐于当日23时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林光驱于2023年2月14日被南堡区陈阳镇公安局抓获,同日214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滨海省仑海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不认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光驱因因在饭店手持刀砍死胡齐(男,40岁)砍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林光:被告人林光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林光驱:听明白了。
滨海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王景稀:审判长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林江说:现就对原告方的起诉你认同不?
被告代理律师钱清说:“经过我方的调查以及讯问旁边邻座吃饭的人,他们在公共场合是胡齐现动的手,自此我认为原告方的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法官大人我请你们看一样东西,请审判长同意播放此视频。”
书记员看向审判长,审判长默默点头一认,因为他自己心里清楚的知道他收了钱。【嘻嘻~这个审判长估计活不了一点了】
被告代理律师钱清说:“这是饭店的监控你们可仔细看到是胡齐现动的手。"
...
又开启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林光:滨海省检察院确定对被告人林光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庭核准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光驱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今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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