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让一个少年从此以后生活在黑暗中,永无光明,这是什么样的行为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请注意,被害人永远不能看到光明的眼睛里却是写着希望你们还他一个公道的期盼啊。
审判长:恩,辩护人,你有意见吗?
辩护人林海:有,我方已经指出了,这份证明只是证明被害人病情严重的依据,作为间接证据,根本就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我方对于被害人的遭遇也是十分的同情,但是要看到的是我方当事人在这件事上却是最初的受害人,一个饱受欺凌已经快对这个世界失去信心的孩子,难道我们还要对他采用刑法吗?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是理性的,我相信我们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一定能够抛开这些世俗,给本案一个正确的定性。
审判长许锐:公诉人,你还有意见吗。
公诉人:没有了,审判长。
审判长许锐:辩护人,你呢?
辩护人胡文和钱清:没有了,审判长。我只是希望给我的当事人清白。
审判长许锐:被告人梁国,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做最后陈述
梁国:感谢我的辩护人为我做的辩护,尊敬的审判长,你们可能不知道,马涛,他简直是个恶魔,他践踏了我的尊严,诬蔑我的亲人,一天天折磨我,我才是的受害者,我是无罪的。请审判长维持正义。谢谢
审判长许锐:现在休庭。带被告人梁国才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审判长许锐:(几分钟后)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许锐:(待被告人到庭后)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仑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能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梁国,男,1999年1月1日生,汉族,仑海人,大学文化,学生,鸡西人,.2022年6月1日被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国一案,由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国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庭提交了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国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对马涛实施暴力,致使马涛右眼失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嘲笑在并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右眼失明。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经本庭调查认定后认为,其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相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性格内向,由于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辱,而在本案中因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体进行的侵害,被告人只是正当防卫,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本庭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到滨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书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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