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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
枪口都没对准魏田,子弹怎麽可能会通过枪打到他?”

    “那子弹必然是从缝隙击中的人!”

    “如果是从缝隙,那麽,便百分百不属於《枪支管理法》中,有关‘管状器具发射’的条件!”

    “那麽。”

    “纵使,这个凶器符合‘威力、动力’,但却不符合上述发射条件。”

    “而给一个凶器定性为枪械,法律原文明确规定,指的是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缺两个甚至是缺一个,都不构成判定为‘枪’!”

    徐德一连串的话语脱口而出。

    他说的话逻辑很明确,解释的也恰到好处。

    这下。

    别说王超了。

    此时。

    就连钱昊林月,也当场愣在原地,大脑有些宕机,脑细胞疯狂损耗。

    是啊。

    “凶杀过程中的情况好像...确实无法将这东西定义为枪。”

    “但如果重新装填子弹呢?”

    “如果,重新装填子弹,不看凶杀现场,单纯给这个凶器进行定义,检测是否为枪呢?”

    “此时,将子弹放好不再错位,再施加一个‘动力’,理论上子弹确实能从枪管中飞射出,精准击中他人。”

    “但......没有扳机啊。”

    “没有击发装置啊!!!”

    钱昊懵了,他来回踱步,脑子里思索好半晌,只觉得两条思路在脑子里互相打架。

    他感到头疼。

    旋即索性拿来一个马克笔,在纸张上梳理思路。

    “案发时的过程:”

    “弹簧一头卡扣脱落,制造了动力,符合‘动力、威力’,但子弹没从枪管发射,所以,不算枪。”

    他将两条思路完全写下。

    公检法是有一套很标准的鉴定流程的,如果你提起鉴定要求,他们就会进行。

    正常是两种情况。

    一,你持枪杀人时的全过程,这个过程鉴定是不是枪。

    这也就是上面说的情况。

    二,案发後,官方拿去测试,观察这是不是枪。

    至於如何鉴定.......

    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原文中有一条处理原则:

    【对不能正常发射的疑似枪支,应尽可能查明原因,予以修复或进行必要的处理後进行射击试验。如确因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不能认定为枪支。】

    相反,如果还原条件後,能造成射击,那这就是枪。

    就本案而言。

    将这柄枪还存在的零件进行修复後测试。

    “而现在公检法,重新对枪进行验证:”

    “子弹原本盖在的凹槽还在,复位後,其位置完全可以通过枪管瞄准发射,但因为没有扳机,又或是说没有击发装置,所以子弹无法发射,缺少‘动力’。”

    “那麽,此时‘管状器具发射’满足,但‘威力、动力’缺失!”

    钱昊写着写着。

    “哪怕,将断掉的弹簧修复,子弹不卡在凹槽而靠近弹簧,控制弹簧再断一次施加动力。”

    “但子弹没在正确的位置,所以,不会通过‘枪管’射出,只能从缝隙里乱射。”

    “那麽,‘动力、威力’有了,可‘管状物发射’又不存在!!!”

    “绕回去,闭环了!”

    他脸上逐渐流露出怀疑人生的表情,猛地看向身侧的徐德,眼神愣愣的。

    还是那句话。

    《枪管法》明确规定,三条法例,缺失任何一条,都不能称之为枪。

    那麽,就本案而言,这起涉案凶器。

    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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