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 书架

《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
子弹,是一种制造假肢所用到的零件。”

    徐德一本正经的开口,说出的话很具有可信性,令人难以质疑。

    不过。

    王超忽的迟疑道:“但...我没听说过假肢要用到钢珠的啊。”

    确实,假肢不用钢珠。

    但话又说回来了。

    “笨啊你,你听到的那都是工业标准化的零件!”

    徐德摇摇头,脸上满是不耐,他挥挥手道:

    “工业标准化自然不用钢珠。”

    “但这假肢是工业标准化的产物吗?”

    “这是钳工李杰,被告人李先生自己手搓的!”

    “他是野路子,是乡下自己搞得我,他觉得要用钢珠,所以就用了,这难道很奇怪吗?”

    工厂觉得不用钢珠,那是因为人家厉害,有脑子。

    而李杰不厉害,没那些工程师厉害。

    那麽,用钢珠不恰恰就证明了,这是一个厉害且笨的人,以野路子的方式搓出来的东西!?

    民间手搓的玩意,里面加了什麽猛料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制造假肢,里面存在钢珠很合理。

    综上。

    “杀人的凶器,不是‘土枪’,而是‘假肢’!”

    “致死的弹丸,不是‘子弹’,而是‘零件’!”

    徐德深吸一口气,将语气放慢,旋即,缓缓开口说道:

    “既然没有枪没有弹药,那麽,所谓的枪杀案便不存在。”

    “而是一起乌龙!”

    没有枪,就不算枪杀案,5月份,海城也就没将一柄枪放进了闹市区,那麽,就无需从重从严的处罚。

    如果不是枪,杀人的也不是子弹,那该怎麽给案子定性?

    单纯的因仇故意杀人?

    不不不。

    故意杀人肯定是不存在的。

    首先。

    李杰和死者魏田,双方是明确互殴的。

    从监控里,能清楚地看到,魏田指挥司机,甚至是自己亲自殴打李杰,甚至还对李杰的假肢进行了摔打。

    这就是很明确的人身侵害了。

    哪怕李杰因死仇找上了魏田,但他没动手,而法律没限制不能因仇找上门,只限制不能动手。

    所以。

    李杰从行为上,是不具备侵犯魏田人身安全的情况。

    而导致魏田死亡的枪...不,或者说,是假肢呢?

    既然已经给凶器定义成了假肢,且李杰不存在故意侵害,那麽......

    “这就只能是一起意外事故!”

    “也就是我先前提到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意外,毕竟假肢怎麽可能杀得了人呢?除非是出意外了。”

    徐德缓缓开口。

    是啊。

    致死器具是假肢,但李杰没主观动手态度,比如说对方拿假肢往魏田头上砸去,这种行为不存在。

    那麽从行为上,就不具备‘主观故意’。

    没有主观故意,那凭什麽要判故意杀人案!?

    甚至连故意伤害也不存在!

    没有罪,那你一审凭什麽判死刑?

    “但是,监控记录下李杰同样拍打这...假肢了啊?”

    钱昊忽的开口,他刚才是和徐德一起看的视频,此时再次询问道:

    “拍打的行为导致零件脱落杀人,那麽,这理论上......”

    “好像也可以称之为主观‘预料’。”

    意外事故分两种,预料到的需要承担责任,预料不到则无需承担。

    从监控画面来看。

    李杰是存在‘开枪’意识的。

 

    -->>(第6/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 加入书签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Copyright shukugu.com 返回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