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 书架

《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05章 bug级理论!【二合一八千字求月票!】
   但话又说回来了。

    “这不是枪。”

    “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为,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

    徐德摇摇头,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案发期间,对假肢造成伤害,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而是魏田!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

    如果说,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开枪’意识......

    “那麽。”

    “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

    “难道,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不可能的。”

    “何况,针对这类意外事故...别忘了,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缓缓开口,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

    官方的判定,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同理,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就裁定你没预料到。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很简单粗暴!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

    “还原‘假肢’的原本条件,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

    “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觉得,这里面,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

    徐德摇摇头,提出一个客观问题。

    首先,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

    其次,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

    最後,从缝隙出去的钢珠,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

    几十?几百?怕是几千次都不行!

    所以。

    “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复刻出杀人情况,难道这能称之为‘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双手一摆,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

    很粗暴简单,却也很科学严谨。

    “综上所述。”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说到这,他缓缓吐出一个,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话音脱口而出。

    在场众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预见,甚至不能控制,那麽,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显构成《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就像。

    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机,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爆炸出现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游戏,打到情绪激动,将手机摔在地上。

    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这种极小概率事件,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

    不能。

    很明显是意外事件。

    16条中明确说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没罪,没有罪......

    -->>(第7/8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 加入书签
  • 上一页
  • 目录
  • 下一页
Copyright shukugu.com 返回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