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话又说回来了。
“这不是枪。”
“这是假肢!”
“他拍打假肢的行为,是害怕魏田将假肢摔坏!”
徐德摇摇头,提出与之截然相反的意见。
在案发期间,对假肢造成伤害,其占比较大的可不是李杰,而是魏田!
对方起初以为是枪,发现不是枪後便很嚣张的摔打,之後才轮到李杰拍打。
如果说,李杰这个拍打的可以被定义为‘开枪’意识......
“那麽。”
“魏田同样也有开枪意识!”
“难道,这能证明魏田想枪杀了李杰?不可能的。”
“何况,针对这类意外事故...别忘了,公检法也是有一套能否预料到的判定的。”
徐德缓缓开口,其态度明显是并不在意钱昊的话。
而事实也如他所说。
官方的判定,向来是以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就像枪械的判定一样,你不能说你觉得这不是枪就不是枪,同理,你也不能说你自己没预料到,就裁定你没预料到。
两者都有客观评判标准。
而意外事故的实验方式...很简单粗暴!
那就是靠次数去堆积!
“还原‘假肢’的原本条件,进行案发过程的行为。”
“这个行为要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是四次五次六次,直到上百次!”
“你觉得,这里面,能有几次出现人员死亡的情况!?”
徐德摇摇头,提出一个客观问题。
首先,拍打不一定会导致弹簧松动。
其次,松动的弹簧不一定能精准将钢珠从缝隙推出去。
最後,从缝隙出去的钢珠,很小概率才会击中眼球,甚至是透过眼球直接打到大脑!
重重因素叠加下来。
公检法得测试多少遍,才能复刻出一次案发过程?
几十?几百?怕是几千次都不行!
所以。
“几千次都不一定能成功一次,复刻出杀人情况,难道这能称之为‘主观可预料意外事故’?”
徐德笑了笑,双手一摆,说出的话虽然看着不严谨。
实际上测试流程就是这麽个测试法。
很粗暴简单,却也很科学严谨。
“综上所述。”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说到这,他缓缓吐出一个,在场几人都知道的原文中最後四个字。
也就是......
“不是犯罪!”
话音脱口而出。
在场众人精神一抖。
是的。
既不能预见,甚至不能控制,那麽,就需要成立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事件,那就明显构成《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就像。
手机都有可能因为电池导致爆炸。
每一次摔手机,都有可能导致电池受损,爆炸出现的可能,但是,你和你朋友玩游戏,打到情绪激动,将手机摔在地上。
结果把你朋友炸死了。
这种极小概率事件,难道能证明你是故意摔手机将你朋友炸死的吗!?
不能。
很明显是意外事件。
16条中明确说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不是犯罪,那你就没罪,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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