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传递,实际上他们成为最接近且最能影响最高决策者皇帝的人。齐明帝时,诏命完全出自舍人之手,天下文簿版籍的副本也归他们掌管,俨然集中书省与尚书省长官的权力于一身。梁武帝时,依然选拔有才干之人担任中书通事舍人,但主要倚重的并非寒庶阶层,而是熟悉吏事的低级士族。宋齐以来,中央的军事统帅权和武器控制权,也从中领军、中护军转移到由寒人掌控的外监与制局监手中。有时制局监也由中书舍人兼任。
南朝的行政区划承袭东晋,实行州郡县三级制。侨州郡县及双头州郡经过土断后,转变为普通州郡。自东汉末期开始实施的州郡县三级制,至隋平定陈朝后改为州县二级制而告终。南朝的州设刺史,郡设太守,仅丹阳郡因作为首都所在地而设尹。县则设令、长。自刘宋以后,县令的数量多于县长。与郡同级的还有王国和公国,分别设内史和相。此外,还专门为蛮民以及僚族、俚族等少数民族设置左郡、左县和僚郡、俚郡,例如南陈左郡、东宕渠僚郡等。
刺史多兼带将军开府,州与府各自设置僚属。州的佐吏如别驾、治中等负责治理民政,府的佐吏如长史、司马等负责军事事务。不过,军府佐吏的地位通常比州僚属更高,府官长史常常兼任首郡太守或代行州事。若郡太守兼带将军,军府佐吏的地位也高于郡佐(详见州郡县掾属、军府僚佐)。皇子年幼出任方镇长官时,行事、长史乃至出身寒庶、地位低下的典签会主持一州事务。宋武帝刘裕为巩固皇权、抑制世家大族,在地方行政方面采取的措施是,仅任命皇子或宗室诸王担任重要方镇。齐、梁也遵循这一惯例。
北魏自孝文帝之后,官制开始模仿南朝,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唐代。北周时期,依照《周礼》设置六官,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府,这成为隋唐之后六部体制的源头。北朝的政区设置承袭十六国,同样采用州郡县三级制。但此时州的辖区范围较小,州刺史能够越过郡级直接管理县,使得郡级逐渐虚化,到隋朝时正式确定为州县两级制。北魏同样设有侨州郡县和双头州郡(如南雍州),并且根据人口数量对州郡县进行等级划分。为防范新归附或异姓势力叛变,在晋义熙二年(406 年),各级行政长官设置为三人,其中州刺史必须有一位是宗室成员。北魏原本设有负责地方军政的行台以及管理数州军事的都督。到北齐时确定为行台制,北周则为总管制,它们都是负责数个州郡军事与行政的政区单位。北齐因州的辖区划分愈发细碎,于是设置行台兼管数州的民政及军事。西魏将都督改称总管,其性质与北齐行台相同。北周时,总管一般兼任驻州刺史,并以所驻之州命名。北魏还专门为鲜卑本族或其他民族(汉人除外)设置领民酋长来管理本族事务,其地位仅次于州刺史。此外,还延续十六国政区设置,设有管理州境内其他民族的护军,其地位与郡守相当,至宋大明元年(魏太安三年,457 年)废除。另外还有镇戍制,在重要军事要地设镇,镇由镇将管理,下设戍,由戍主管理。其中,以拱卫首都平城的六镇最为重要,孝文帝迁都后,六镇地位逐渐衰落。六镇民变后,北朝的镇戍便只负责军事,不再具备政区性质。
随着中原人口大规模南下,不仅为南朝增添了劳动力,还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为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
南朝政府起初对北方流民采取侨立州郡的政策,后来,东晋及南朝政府为扩大剥削对象,转而推行土断政策。
所谓土断,即撤销侨州郡县和侨籍,让侨户与土著居民一同在当地登记户籍,并同样承担国家的赋役。从东晋到陈朝,共进行了九次土断。土断之后,南朝境内的侨寓政府便陆续消失。
南朝时期,南方的农业普遍有所发展,其中较为突出的地区是长江中下游的荆、扬二州。扬州是南朝经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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