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诈骗本身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初期确系被诱骗、被非法拘禁、被暴力胁迫,属于胁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检举揭发境外电诈团伙及上下游犯罪链条,提供海量核心线索,构成重大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款追缴返还,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属实。”
话锋一转,公诉人提出关键点评:“但本公诉人必须强调,被告人在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过程中,并非始终被动抗拒。根据监控及同案供述,其在入职后期,已熟练掌握诈骗套路,能够自主开展作案,心态逐渐麻木,主观恶性存在渐进变化。结合其过往履历,该被告人学生时代便存在投机牟利、失信欺瞒行为,步入社会后三观偏移,急于走捷径,这也是其失足的内在原因。恳请法庭全面权衡客观胁迫与主观过错,结合犯罪危害性,作出罪责相当的判决。”
公诉意见客观公允,既认可从轻情节,也不回避被告人自身的问题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立场清晰,分寸得当。
紧接着,轮到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正式展开从轻辩护。律师站起身,面向审判席与全场,条理清晰地展开论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林伟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第一,被告人系典型胁从犯,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受害者。被告人原本拥有正常事实,被虚假跨境商贸项目诱骗出境,随即遭到非法拘禁、殴打、恐吓,人身安全时刻受到威胁,在不参与诈骗就会遭受进一步伤害的前提下,被迫实施犯罪,主观上无诈骗牟利的直接故意,与主动谋划、积极实施诈骗的主犯、惯犯有着本质区别。”
“第二,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情节突出,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跨境围剿行动前夕,整个园区风控升级、管控严苛,一旦私藏证据、传递线索被发现,必然招致残酷报复。被告人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暗中记录、留存全套犯罪线索,协助警方摧毁完整犯罪链条,挽救无数潜在受害者,立功行为价值极高。”
“第三,被告人归案后全程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彻底。从被解救归国至今,始终如实供述,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反思自身过错,没有任何翻供、推诿行为,悔罪之心发自内心。同时,涉案全部赃款已全额追回,未给受害者造成永久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第四,结合被告人成长经历,其性格缺陷源于畸形的原生家庭教育,年少时的投机行为,本质是贫寒家境与极端教育模式下的偏差选择,并非天生作恶。历经此次境外炼狱之灾,被告人已然彻底醒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根本性转变,再犯可能性极低。”
最后,律师总结陈词:“综上所述,被告人林伟犯罪系被胁迫所致,主观恶性小,具备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立功表现突出,认罪悔罪彻底。恳请法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量境外犯罪的特殊背景、被告人双重受害的身份,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控辩双方两轮意见发表完毕,审判长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辩论。争议核心集中在被告人后期心态麻木是否加重主观恶性这一点上。
公诉人补充:“即便遭受胁迫,公民依然有坚守法律底线的义务。被告人从抗拒到麻木配合,主动熟练运用诈骗话术,说明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犯罪行为,该情节不能忽视,请求法庭酌情从重考量。”
辩护律师立刻回应:“身处完全被黑恶势力掌控的密闭环境,断绝一切外界联系,长期暴力打压之下,普通人的精神与意志极易被摧毁。被告人后期的配合,是绝境之中的生存选择,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与主动作恶有着本质区别,不能以此拔高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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