寞。
“证据确凿?”我也不由冷笑,却忽然之间灵光一闪,忆起曾经在朱离书房案头偶然看过的大奕朝律典(记得当时还因此跟朱离争论过几句,因此印像深刻),“段大人,若我没有记错,我朝律法有规定,亲亲相隐(见注一),段大人身为大理寺卿岂能不知,灵素之言不能为证?”
段正清微怔,似乎唇边浮起一丝不明意味的笑意:“世子夫人果然出身世家,竟知道我大奕朝律典这条规定,可是,夫人似乎不知道,前几日白御史派人将何姑娘的卖身契已还给了她,她如今已不再是白府家奴……”
白御史……这个陌生的名字却是与“我”的血缘关系的生身之父!灵素卖身白府为奴婢已十多年,突然之间将卖身契交还,除了用来对付我之外,我不做他想!果然,皇权之下,再无天伦,弃车保帅,古之亦然!
我忽然有点想笑,连骨血连心的亲生父女尚能如此,何况与我露水姻缘的旁人!父不父,女不女,夫不夫,妻不妻——天下又有什么是真的?
瞬间心如缟灰,只觉得如此死了便罢了,不知这一条命,可以成全多少人的心意,倒也死得其所。
然而段正清似乎没打算放过我,又道:“何况,还有一位重要证人,只怕夫人见了他,便不想再见诉主了。”
说话间,他向门口处略一颔首,却见钉当铁链之下,一官差押着一高瘦人影缓缓行来,却是——张义!
注一:
亲亲相隐: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孔丘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如: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唐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以上为部分摘要)
归根结底,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和奴婢、部曲(农奴)、雇工人对家长不得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