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合资生产广播设备。
王致鸣除了说明那是另外一种与通讯技术不相同的新技术外,还明确地告诉英国人,他需要从这项技术产品的市场销售中,弥补为了满足大英帝国的技术垄断和限制,所给他形成的巨大经济丧失,这个市场他是绝不会放弃的。
对德国也是类似的同样理由,全世界就只卖给了你们两家,全世界还有那么多的国家和市场,你们德国能否能够提供全世界的市场销售额?如果不够,那我就只需要三十年的市场销售额,不多,只有三百亿英镑巴兰德一听,脑袋里面就嗡的一声,眼前一黑……
谈判的时候,王致鸣就恢复到他的本色演出,华尔申和巴兰德两人,拿他也毫无办法。
最终三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大致是:
今后,乔丹爵士有权在两国建设无线广播电台,所建的全国性广播电台,必须由两国政府入股,乔丹爵士以无线电广播设备和技术入股,占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两国政府以资金入股,占百分之三十六,剩余百分之二十九的股份作为公众股,在本国股市发行,双方均不得购买公众股股份,管理层主体,以乔丹爵士的技术和运营人员为主。
同时,三方还签订了两个条约,一个是《国际无线电频次管制和标准化条约》,规定了中波、短波、长波的频次范畴和使用级别,以及使用制度、产品的共同标准等等之类的问题,算得上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化的标准化条约。
另一个是《国际航空器管制条约》,规定了飞艇和其它航空器飞行管理的基本原则。
把两种技术的拥有和使用资格,确定为条约成员国和组织,任何新加入的国家或组织,必须经过六个发起国和六个地区性组织的同意,这样就设立了一个技术门槛。
现在两个国家还不明白,为什么乔丹爵士一定要这样规定,好在不对两国形成什么不利,它们也就卖给乔丹爵士一个面子,同意了这个条款。
六个发起国分别是王致鸣代表的大清帝国、加利福利亚共和国、大英帝国西北澳自治领,大英帝国和德国,以及智利共和国。几个地区性组织,分别是托科皮亚自治区、塔阿自治区、阿拉斯加联合政府、北美投资、亚洲投资、欧洲投资。
第一三○章技术谈判4
第一三○章技术谈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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