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当年3月,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
35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目前,我省的主要政策依据就是这些。”
李元焯书记点了点头,说道:“同志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生存竞争已经成为企业在市场机制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一些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就会在竞争过程中丧失盈利机会甚至生存条件,这就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企业如果要实现依法破产,根本条件在于该企业资不抵债,即破产企业的资产数额(包括货币资金、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投资收益权、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合法债权)小于企业应付债务数额。由于破产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现象,则必然发生部分应付债务不能被清偿,即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率不可能达到100%,其后果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部分合法利益要受到损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下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国家税收权益、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其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是本次会议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在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企业不但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因企业破产而受到最大影响的莫过于企业职工。他们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就业岗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甚至生活来源。因此在我们遇到过的一些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企业职工反对企业破产,甚至出现过职工因反对企业破产而游行请愿等具有一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行为。因此我们强烈地感觉到,办理企业破产案件,难度最大、最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在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而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妥善地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职工,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只有妥善的、负责任地安置了职工,企业破产才能够顺利进行,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才能够在市场机制中淘汰不合格的企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良性循环。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有关法律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制度上也作出了向职工倾斜的规定。《华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即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这一规定将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及劳保费用列在最优先受清偿的地位,体现了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优先保护。此外,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也对企业破产中职工的安置问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京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变现收入和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均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高于职工安置费用部分,交由市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用于推动全市企业破产工作。一些老的国有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除了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之外基本无财产可供安置职工使用。上述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划拨所得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不供债权人分配,专门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来源,堪称破产企业职工的救命钱。”
他说到这里,转向唐旭山和黄欲禾:“旭山同志,你和欲禾同志分别谈一谈彭城市和南二矿破产问题在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好吧?”
唐旭山和黄欲禾自然没有问题,分别站在市、矿层面讲了一些实际cào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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