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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大明律-刑律】(上)
犬之类、须**在已、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余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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