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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大明律-刑律】(上)
。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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