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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大明律?刑律】(下)
、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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