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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

【大明律?刑律】(下)
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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