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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大军阀》

第四百三十八章 马鞍山铁矿开发合约
公司占据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马鞍山钢铁厂由东南钢铁公司占据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伯利恒公司占据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

    除了这主要条款外,还有附属条款,第一条:马鞍山铁矿所产的各类铁矿或者其他矿产优先供应马鞍山钢铁厂,剩余产量才可供应其他钢铁企业,这是伯利恒公司极力要求的,他可不愿意在马鞍山钢铁厂投资了重资后,未来中国方面却是停止了对马鞍山钢铁厂的铁矿供应。

    伯利恒公司保证对马鞍山钢铁公司投入最新的技术设备,如果伯利恒公司的其他企业应用了其他最新的专利技术,马鞍山钢铁公司同样可以得到这些最新技术的应用。

    中国海军保证在未来二十年内,所造军舰所需要的各类钢材必须以马鞍山钢铁厂为唯一供应商,除非马鞍山钢铁公司的产品xìng能落后于其他中国钢铁厂的产品xìng能或者产量无法满足中国海军的需求,不足部分才可另寻其他钢铁公司供应。

    伯利恒公司要的是商业利益,而且还是庞大的商业利益,而陈敬云要的是一个百万吨级的钢铁厂建立在中国的土地上,至于是由中国资本控制还是由外国资本所控制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一件事,当然同样重要的是,这家钢铁厂的技术还必须足够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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