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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合法报复出轨开始!》

第321章 庭审突袭!【二合一!】
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

    「注意,其所说为【不能排除】!」

    「以大白话来描述,便是,这把枪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备发射能力!」

    不能完全排除,相应就是存在枪械不具备可能。

    既有可能无法发射,那麽,依照法例...不该以非法持枪罪起诉,被告方也不会获罪。

    但话又说回来了。

    「被告方,就本案物证并未进行完全销毁,《枪管法》中针对销毁枪械的定义,我想你方应当知晓。」

    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他不看旁听席,脸色异常严肃地看着被告席。

    他坐在席位上,上身微微前倾,沉声道:

    「请问,被告人李某,是否依照相关法例针对『枪械』进行销毁?」

    钱昊直接回道:

    「枪械目前状况已不具备发射条件!」

    「并且,所谓【修复後可能存在发射能力】哪怕为真,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

    「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

    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後成为枪的情况下。

    那麽,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後,难道要以『枪杀』和『非法持有枪枝』的罪名进行指控吗?

    不能!

    但问题来了。

    公诉方不是傻子,他们是检察官,还是海城的检察官,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为《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枪枝罪』。」

    公诉方,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开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除此外,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後逻辑叙事混淆。」

    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证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

    「注意,是由枪进行改造,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

    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

    那麽,他就要先将『枪』的概念抹掉,随後才能给定性为假肢。

    可问题来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销毁枪枝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

    在《枪管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切割、熔炼、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这样,才不算枪,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

    那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

    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

    不可能。

    所以,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只有【枪/销毁】两个概念,也是两个选项!

    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那麽...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可只要没达成『销毁』选项,还可以修复。

    那麽......

    「这就算枪!」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杰,明确触犯《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所说的话语很合理。

    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

    既然算枪,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枝罪。

    【持有】和【制造】是两个罪,虽然从条文来看,两者很相似,但实际上区别很大。

    前者只要你不作死,不拿枪杀人,基本也就七年以内。

    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麽之际。

    恍惚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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